突发夺命火灾 泪目背后的法律问题不容忽视
2020-04-07 08:58


3月30日西昌市泸山发生森林火灾,造成19人遇难。那夜,泸山无眠!每年因为森林大火,除了无数条鲜活生命被它夺去还给生态和社会造成极大影响。那么在这类事件中,都涉及哪些法律问题呢?下面我们从以下三方面来谈一谈:

第一、从火灾的起因来看所涉及的法律后果

1、根据《森林防火条例》第五十条规定: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,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,给予警告,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,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。

2、第五十三条规定:造成森林火灾,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;尚不构成犯罪的,除责令改正并罚款外,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可以责令责任人补种树木。

3、如果是因为天气干燥等自然原因引起的火灾,则属于不可抗力。

4、根据《消防法第三十九条规定,火灾扑灭后,公安消防机构有权根据需要封闭火灾现场,负责调查、认定火灾原因,核定火灾损失,查明火灾事故责任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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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、从救援经过来看所涉及的法律问题

《森林法》第二十一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切实做好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工作:
  (一)规定
森林防火期,在森林防火期内,禁止在林区野外用火;因特殊情况需要用火的,必须经过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授权的机关批准;
  (二)在林区设置防火设施;
  (三)发生森林火灾,必须立即组织当地军民和有关部门扑救

第三、从火灾结果来看相关法律救济

3月31日下午,西昌市召开新闻发布会,提出为牺牲的19名扑火英雄启动烈士申报程序。这些程序也是于法有据的:

对于在火灾中负伤、致残、牺牲的战士及家属救济途径:根据《森林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四项的规定,因扑救森林火灾负伤、致残、牺牲的,国家职工由所在单位给予医疗、抚恤;非国家职工由起火单位按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给予医疗、抚恤,起火单位对起火没有责任或者确实无力负担的,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医疗、抚恤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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火灾无情,人有情。这些被火灾夺走的生命,他们也是儿子、是父亲、是兄弟、是好友,是和平时代的英雄,他们的名字将永远镌刻在木里的青山,他们的音容笑貌将永远留在我们的心中。 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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「律师到了」

作者|赵春晓

编辑|毕薇

本文系「律师到了」原创稿件

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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